女子在超市盗窃被抓,提出与超市老板发生性关系来赔偿!
刘某自己经营着一家小型超市,生意勉强可以,月底盘点时,连续两个月发现一种护肤品与帐目不符,少了一种六支货,价值600多元。
感觉超市里应该是进贼了,于是仔细检查了监控录像,一名女子进入了刘某的视线,该年轻女子好几次都是进来之后,空手走出超市。
没过几天,该年轻女子再一次走进超市,刘某迅速观看监控很快,女子将两支护肤品快速装入口袋,若无其事地在挑选其他商品。
该女子正要出门时,被刘某拦截,该女子当场交出了所盗窃物品,而此时刘某提出让孙某补交货款800元,另交罚款200元。
而此时,超市没人,该女子主动提出,自己愿意“肉偿”,只要不报警就行,刘某见该名女子年轻貌美姿色不错,就答应了。
没想到,完事之后,该女子认为自己吃了亏,以要告发刘某强奸为由,向刘某索要600元补偿费,刘某拒绝,该女子报警被强奸。
分析
强奸指的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手段包括暴力和其他手段,这里的其他手段,指的是让妇女无法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
该案中,该女子因为盗窃被发现,为了避免超市老板报警,自愿和刘某发生关系,这属于这名女子的自愿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但是,这个案子中,超市老板其实非常危险,因为这种偷盗被发现的,很容易被女方一口咬定,是强奸。
因为如果是超市老板,说你不和我发生关系,我就报警抓你,这属于典型的胁迫行为,是强奸罪非常典型的表现形式。
这种胁迫,让被害人处在不敢反抗的情形,因此表现出来是“自愿”发生的性关系,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本案中,最终查清了事实,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是刘某其实处境非常危险,因为这其实稍不注意可能就真的进去了,毕竟当时没有其他人证,而且威胁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但是如果抓住的,是一个未满14岁的小偷,如果是害怕被发现,主动与超市老板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即便女孩是完全自愿的,也是后构成强奸罪的。
强奸罪往往很多时候,都是没有其他证据,根本说不清楚,女方一旦报警,对男方很不利,不管最后是否定罪,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尤其是超市盗窃这种情况,很容易被认为是,胁迫女贼发生的性关系,所以这种情况最好的方式是报警,哪怕真的不想麻烦,私了赔偿也行,但千万不要一时贪念,和对方发生性关系,一旦真的发生了关系,这事儿的主动权,就不在超市老板手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