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余华英拐卖儿童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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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的9月12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余华英伙同龚显良(已故)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拐骗11名儿童到河北省邯郸市出卖,以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素燕、张晓峰、侯通通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余华英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素燕、张晓峰不服,分别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余华英对一审认定其拐卖11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认罪,仅提出了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其辩护人提出余华英有坦白情节,认为量刑过重,建议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了附带民事部分判赔数额过低的上诉理由。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余华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余华英拐卖的11名儿童均已找到,但他们的人生已经被改写。